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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法〔2007〕92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执法作风建设,从2003年7月1日起全省交通部门实施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五项禁令”。几年来,各级交通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使“五项禁令”在交通执法领域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一些违反禁令的人和事受到了严肃处理。“五项禁令”的实施对整顿执法风纪、加强执法作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执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规定,结合江苏交通执法实际,现决定将交通执法人员“五项禁令”修订为“十项禁令”。经52次厅务会议审定,现将“十项禁令”印发给你们。各级交通部门要迅速将禁令内容印发给所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明年1月1日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禁令生效后,执法人员一旦违反,要按禁令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八、严禁与社会有关人员串通进行执法 九、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十、严禁参与赌博、在工作时间打牌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一律暂扣执法证,并依照有关法规和《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
| 发布时间:2008-01-07 15:0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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