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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交 通 厅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6-24 9:01:00浏览人数:183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信息,提高交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交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交通信息是指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交通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交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执行对全系统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交通厅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根据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制定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组织编制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撰写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受理、分办、审核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
  (六)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更新维护政府交通信息;
  (七)组织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协助处理有关违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规定的事项;
  (八)统计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有关数据,编发工作信息,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九)指导、监督下级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对涉及其他部门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十)其他与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政府交通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工作机构与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实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属于依法应当实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厅机关内具有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处室;
  (二)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三)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四)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五)山东省交通厅京杭运河续建工程建设办公室;
  (六)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七)其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信息:
  (一)本部门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领导班子、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发展规划;
  (四)交通行业统计信息;
  (五)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交通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七)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八)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实施情况;
  (九)交通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情况;
  (十)交通行政确认事项及结果;
  (十一)交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十二)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与应急、处置情况;
  (十三)交通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四)行业精神文明、交通文化建设情况;
  (十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六)交通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等情况;
  (十七)交通出行等公共服务信息;
  (十八)投诉、举报、信访及依申请公开的渠道、方式、受理机构、监督电话等;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九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交通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山东省交通厅保密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类别与权限

  第十三条  领导分工、部门及单位职责、重要工作动态、突发性重大事件信息由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十四条  交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负责公开。
  第十五条  交通发展规划、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工程招投标、交通行业统计信息由省交通厅规划基建处负责公开。
  第十六条  交通规费征收信息由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负责公开。
  第十七条  机构设置、公务员招录、公开招聘干部信息由省交通厅人事劳动处负责公开。
  第十八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等情况由省交通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公开。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质量监管信息分别由省交通厅运输安全处、规划基建处和质量监督站负责公开。
  第二十条  行业精神文明、交通文化建设情况由省交通厅政治工作处负责公开。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由驻省交通厅监察室负责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确认信息、行政处罚和强制信息分别由具体实施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开。
  第二十三条  交通出行等公共服务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96669交通热线负责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作动态信息由信息产生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开。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厅门户网站是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全部在网上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便于公众查询和进行政府交通信息咨询。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交通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交通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新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重要交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交通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可以利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新闻背景通气会、媒体座谈会等形式对社会公开。各种新闻发布活动由省交通厅政治工作处统一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交通厅直属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及需要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的特点,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通过以下形式对社会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咨询电话;
  (三)有关会议;
  (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 交通政务大厅以及场站、船闸、码头、服务区等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的办事指南、便民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六)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可通过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开,也可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的内容和公开的形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交通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一般程序为:
  (一)根据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审核;
  (三)报请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四)选择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社会对所公开信息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交通信息网上公开按下列程序进行:
  应当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分工和权限,拟定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内容、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核签发、相关责任人员在省交通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发布,并保证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需要由省交通厅办公室统一公开的信息,应由各部门各单位责任人员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经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审核签字,报省交通厅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开。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交通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交通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省交通厅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提出分办意见。重要信息公开的申请,报经厅领导签批。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答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需经省交通厅办公室审核,重要信息需报厅领导审核。
  1、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应当在省交通厅门户网站或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
  2、属于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找方式和途径;
  4、依法不属于交通部门职责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5、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提供政府交通信息不得收费,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因提供信息而产生的复印、复制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按照各地有关规定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及时予以更正。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应当明确社会评议的组织机构,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形式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三十八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省交通厅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厅办公室、人事劳动处、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省交通厅办公室。省交通厅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交通厅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在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交通信息内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交通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施行办法或规定。
省交通厅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办公  政府信息公开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交通运输部。
山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印100份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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